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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来源于: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发表于:2020-4-14

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的背景

1、市场主体大幅增加

商事制度改革前,市场主体总体呈平稳发展态势,各部门的监管也呈平稳推进态势,这样的状态延续了几十年。但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后,情况有所不同,市场主体呈“井喷式”增长,2018年3月16日,原北京市工商局颁发了我国第一亿张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迈入亿级大关。截至2019年底,各类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2亿户。大幅增加的市场主体让市场监管部门过去的“人盯人”“撒胡椒面”式的人海战术越来越捉襟见肘。审批、主管部门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被纳入监管范围,甚至有些不想管不愿管的主体也不得不纳入监管范围,而审批、主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数量又很不乐观。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后,其本身既是监管部门,也是审批、主管部门。

2、机构改革带来新矛盾

2018年4月10日,新成立的市场监管总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药监总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将分散的监管机构职能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3月前,全国各层级已完成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在推进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但总体情况是,在职能整合后,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数量非但没有按比例增加,反而有所减少,有的地方合并后的监管执法人员甚至还没有原工商部门人员多,更有甚者,合并后的人员还不及合并前原工商部门人员的一半。“事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尤为突出,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3、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

这几年来,国务院之所以一直强调“包容审慎监管”,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电子商务领域尤为突出,但因其存在虚拟性、跨区域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且形式多种多样、变化日新月异,出现了很多监管难点,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监管部门既要“服”好,又要“管”好,中间的平衡点在哪里?比如,大数据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在电商平台上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浏览痕迹、购买记录精准推送信息,实现了电商和消费者的双赢,但同时大数据的应用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App违规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等。再比如大数据杀熟的问题,电商平台在不断否认,但消费者的消费记录又很“实锤”,监管部门到底怎样对这个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管到位,目前似乎各地还没有摸索出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4、监管理念陈旧

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新”相比,很多市场监管干部的监管理念还是“旧”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直接冲击了市场监管干部的过去几十年形成的惯性监管方式,传统的监管方式效能日渐低下,新的监管方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说很多都在探索中,旧的不管用,新的不想用、不会用。从目前情况看,很多监管干部还有被动应对的“鸵鸟”心态,主动学习不够,参与办案更不够,很容易出现要么放任不管、要么一刀切封杀的走极端现象。

5、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要求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随着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对干部队伍从严管理、从严问责的力度持续加大,对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成效明显。但同时,很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仅依靠自己的监管干部已无法很好完成维护市场秩序的任务,面临被问责的风险。在这样形势下,有些地方开始探索,目光投向了社会力量,试着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监管,发动更多社会力量去发现市场监管风险、去参与治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此外,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等,市场监管部门都要落实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食品药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也成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可回避的压力。新媒体的发展让全社会对市场监管工作监督更全面、更快速、更尖锐,比如长春长生事件中,新媒体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网名“兽爷”的《疫苗之王》一文在新媒体发表之后,一夜之间传遍全国,让该事件生动、立体地呈现在全国人民面前,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对事件的深入调查。

以上这些,都是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它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带来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所谓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全能政府”包打天下,遇到所有问题天然地认为都该由行政力量来解决,但在新的形势下,这一支力量显然已经远远不够用了。如何在现有人员数量前提下,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任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市场监管部门势必要借力打力,充分调动、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这也可以说是新形势的“倒逼”。“华山自古一条路”,除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社会共治,别无他途。

社会共治的现状及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1、政府部门重视不够

前些年,类似“社会共治”的提法还比较少见,但近些年来,政府逐渐认识到社会共治的重要性,并开始逐渐探索。在这个问题上,应当看到,在现阶段,政府的动员力量是任何力量所不能替代的,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目前社会共治还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政府的动员、推动,而政府动员力量的充分发挥,其基本前提便是政府的重视。

在当前情况下,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的主要的推动力量是市场监管部门,从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对社会共治整体重视程度上看,问责形势比较严峻的部门(比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好于其他部门,人员紧张的部门好于人员充裕的部门,新业态监管部门好于传统业态监管部门,东部地区好于中西部地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监管领域好于没有规定的领域。因为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社会共治更多停留在口头上,无论从内心认同还是外在压力来看,都没有深刻认识到社会共治的必要性,仍然存在传统监管理念方式的路径依赖,对社会共治宣传推广不够,提供条件不够,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互相配合共同治理也不够。事实上,政府部门越是发挥社会的力量,收到的反馈、投诉、举报就会越多,压力也越大,甚至大到政府部门一家根本解决不了这么多的投诉、举报,于是就倒逼政府部门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去解决,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但这一领域的治理就会慢慢“疏通”。比如全国12315平台开启了“互联网+消费维权”的新模式,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但投诉举报的低成本、便利化、透明化也推动了消费维权领域的有效治理,给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效能,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获得感。

2、对市场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认识存在误区

过去我们的政府是全能型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揽,存在大量的审批和“保姆式”监管,出现这样的局面,关键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政府管理的模式没有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过多,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并存,这样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政府有无限的权力和随之带来的无限的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随着近些年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大量行政审批的取消,很多政府的权力已让渡给了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权力不断变得有限,随之而来的,政府的责任也应该变得有限,更多的责任应该转移到市场主体头上,市场主体就是第一责任人。再回过头来看,即使在全能型政府背景下,市场主体在生产和经营中也不能说没有相应的责任。但在几十年全能政府的惯性思维下,很多政府部门存在错觉和错位。

3、行业协会未发挥出应有作用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共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行业协会切实发挥自律功能,可以在行业成员中形成共识,从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但目前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

首先,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能力不强。目前的行业协会大多依赖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生存,存在整合资源能力弱、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欠缺等问题,导致其在行业内号召力不够、话语权缺少。其次,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的服务意识不强。有些行业协会政会不分,事实上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还有些行业协会热衷于收会费、搞评比,对行业内存在的问题不去挖掘也不尝试解决。再次,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在社会共治中发挥作用支持不够。在行业协会设立考核时,政府部门强调“严进”,一旦通过准入门槛,无论在支持上还是监管上,政府部门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有些事项政府部门管不了也管不好,本应该交给协会行使,但政府部门“舍不得、放不下”,导致协会在职能上的缺陷。另外,还有些行业协会本身在运行上也存在问题,因为政府监管不够,有些行业协会过度自治,缺乏自律意识,缺少社会责任,被一些大的企业所操控,维护行业内一小部分企业的利益,甚至形成价格垄断和行业垄断。比如上海黄金协会2013年对于黄金等饰品的测算方式和定价方式进行规定,形成了价格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4、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在新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的加持下,人人有手机人人可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可以说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市场监管领域的社会热点事件都是由新媒体曝光,比如西安奔驰汽车事件。对于社会监督,有些政府部门是“又爱又恨”,一方面乐于借助社会监督发掘大量的违法线索,另一方面又忌惮其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一些政府部门甚至因此严防死守社会监督,企图消灭舆情,甚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客观上阻碍的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此外,社会监督中还有一股重要的力量,即内部举报人(也称“吹哨人”)。在西安电缆事件、长春长生事件中,内部举报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人的举报,西安电缆事件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地铁事故造成巨大的伤亡,长春长生事件可能导致成千上万人注射无效的疫苗。目前很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了内部举报人的巨大价值,开始有意识的发掘内部举报人,有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还制定了专门的文件鼓励内部举报人,比如上海、吉林、深圳、大连、宁波等地,但总体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普遍还存在奖励制度不合理、对举报人的保护有漏洞等问题,比如有的举报奖励数额为几十元、几百元,但层层审批往往耗时几个月甚至一年,极大打消了举报人的积极性,所以尽管有一定数量的内部举报,但与期望值相去甚远。

5、对科技力量在社会共治中的巨大作用认识不足

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给政府部门监管带来巨大冲击,很多政府部门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导致了对很多新兴业态要么“鸵鸟”政策,不闻不问;要么视为洪水猛兽,严防死守,一竿子打死。正是基于此,这些年国务院反复强调对新业态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既不要不管又不要管死,很多政府部门也开始尝试使用科技的手段,但被动接受的多,主动拥抱的少。

事实上,科技的力量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已不可回避,对传统产业的监管尚可以一定程度上依靠人海战术进行,但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离开了新技术,无异于自欺欺人,科技的进步可以解决很多传统手段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问题也只能依靠科技手段解决因此,在市场监管中,不是用不用、用多少现代科技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用到位的问题比如,共享单车、移动支付和网购,“新四大发明”中三个都是新业态,这些新业态已全面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纠纷,与传统业态的产品竞争和价格竞争不同,新业态更多是在争夺用户资源上,过去的监管方式显然很难凑效。再比如大数据的运用,很多政府部门说得多做得少,特别是没有尝到大数据监管“甜头”的部门,更是没有运用的兴趣。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大潮中,如果不去主动拥抱科技、运用科技,最后导致的可能就是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处理不了,慢慢的这样的部门也就没有了存在价值。

几点建议

1、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引导社会共治

中国几千年传统社会中,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一统天下”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政府部门放掉了很多权力,但在社会治理中,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新兴事物,没有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要么处于暗夜狂奔、无序发展状态,要么处于无声无息、自生自灭状态。社会共治作为新兴事物,尤其如此。市场监管部门因其自身职能特点,推动社会共治更应首当其冲,应当在真正理解并践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造条件,让社会各方各显神通,共同参与社会共治。

首先,可以先从易于推动的事情做起。对社会共治,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认识不一、快慢不一、程度不一,为使市场监管部门尽快进入角色,可以从容易接受、容易推动的事情做起,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渐渐达成共识,由小及大,由点及面。

其次,从小事做起。市场监管涉及市场秩序方方面面,里面也有很多“鸡毛蒜皮”的事情,比如很多消费投诉案值很小,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没有精力,不处理又有违法定职责。比如重庆“安华调解室”,以个人名义来调节消费纠纷,小到几根针也尽力调节,取得了良好效果,消费者满意的同时,使得市场监管部门也从大量繁杂事物中脱身出来,更加专注矛盾突出问题。这样的小事通过社会共治来解决,看起来小,但是“小切口”能看出其中蕴含的社会共治“大道理”,得到社会认可的“大收益”。

再次,从老百姓关注的事情做起。比如预付费商家跑路问题,一直长期大量存在,消费者维权艰难,市场监管部门头痛不已。在这个问题上,市场监管部门不妨跳出传统监管思维,从解决信息对称角度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可以考虑在目前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上建立预付费卡公示平台,通过市场的力量,倒逼售卡市场主体上平台公示,对没有公示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老百姓关注的事情入手,发挥各方面力量去整治,老百姓才有获得感,才能发自内心地理解、支持市场监管的工作,“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市场监管工作才会真正有形象有地位。

2、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大家说的比较多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热点,又是监管难点,这些年,原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现在的市场监管总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严峻的监管形势倒逼向社会共治寻求力量,特别是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都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内容写入其中。

首先,是要转变监管理念。如前所述,在几十年的审批、监管模式下,很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已习惯了无限责任,形成了固定思维和工作惯性,没有充分认识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深刻含义,也没有适应国家不断简政放权带来的新形势,没能及时转变监管理念,当市场出现问题时,甚至下意识把问题归于自己、把责任归于自己,把自己放在了“第一”的位置上。事实上,除监管没有到位确实应当担责外,如果问题来自于市场主体,责任当然也应在于市场主体。

其次,要创造条件让市场主体发挥主体责任。在互联网如此便捷的前提下,政府部门搭建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联通平台越来越现实。比如总局最近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了消费争议源头和解,越来越多的ODR企业入驻全国12315平台,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解放市场监管人力的同时,还提高了投诉解决效率,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再次,落实市场主体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落实到具体的人,出了问题才能“冤有头、债有主”,市场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哪些人有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以是相关高管,还可以包括具体工作人员。比如在日本,法律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其地位和责任仅次于企业的负责人。我国《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要求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同时还规定了处罚到人。

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面向市场主体,还要面向各层级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利用各种形式,特别是通过生动的案例,使各方面容易理解,使市场主体第一责任意识深入人心。

3、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尽管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因行业协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其在社会共治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当下的关键是如何创造条件让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首先,建议加强国家层面行业协会立法。行业协会已发展了很多年,近年来发展尤为快速,但目前仍然缺乏全国性行业协会法规和管理办法,行业协会活动范围、具体职责、组织结构等等都缺乏统一的规范,地位也不明确,导致行业协会在社会共治上话语权不够,在发挥作用上缩手缩脚。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使其能找准自身定位,同时也可使政府的监管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部门要舍得向协会放权。协会可以承担的,或者说协会能做得更好的,政府部门要舍得放权。某种程度上来说,凡是协会能做得好的,都是政府部门不该干的。在放权问题上,政府部门要解放思想,让渡权力来协助政府加强服务和管理,让社会管理更公平更有效率,这本身就是政府管理的目标。多一支力量协助实现管理目标,何乐而不为?当然,在放权的同时,政府一定要公平公正监管,不带部门利益去监管,否则只放不管,或者管不到“点”上,恐怕又要进入“一放就乱”的怪圈。《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放权给社会组织上就走出了坚实一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体现了政府部门将消协组织和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视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政府放权,应作广义理解,即不光是政府的职权,还包括方方面面的扶持,比如制定重大政策法规充分听取协会的意见,政府购买服务时充分考虑到行业内领先的行业协会,政府掌握的数据向协会共享,等等。

再次,促进协会充分竞争。政府在对协会“放”和“管”的同时,还要促进行业协会的充分竞争。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大都是同级区域“一业一会”,这种独占性使协会缺乏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必须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事实上,这个“业”如何做到精准划分是很难的,行业千差万别,特别是新业态,一定要划分并固化下来,这本身具体相当的主观色彩。非要划分各行各业,那也要不断动态调整才相对科学些,而这个调整恐怕要以“天”为时间单位进行调整,而这又几乎不可能。因此,所谓的“一业一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有问题的。但不管怎么说,立足目前“业”的基础上,放开一业一会,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此外,目前“僵尸”协会非常多,引入竞争机制,可加速“僵尸”协会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4、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在政府万能,市场主体出了问题首先是政府而非市场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情况下,很难做到让政府接受、欢迎社会监督,但在市场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前提下,客观上会让政府部门放下包袱,重新审视社会监督,乐于接受社会监督能够发现更多违法线索的优点,进而使更多“潜规则”暴露在阳光下。

首先,创造便于社会监督的环境。人民群众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问题,监督意愿是比较强烈的。以前,政府部门缺乏高效的接受投诉举报的平台,各个部门纷纷都建设了自己的投诉举报电话,但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号码只有寥寥几个,同时,这么多号码除了难记之外,电话投诉本身也比较繁琐,限制条件比较多。在消费维权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全国12315平台,通过手机即可实现随时随地轻松举报,可以说在接受投诉举报上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跨越。但在解决投诉举报信息对称问题上,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政府部门建立了及时、全面的信息公示平台。在这个问题上,反而是电商平台远远走在了前面,淘宝、京东、美团、携程等电商平台上都有对每一户商家的消费者评价信息,极大地解决了信息对称问题。建议在建立相关禁用词词库并适当加入人工审查机制前提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在企业名下公示相关投诉举报信息,推进信息对称,扩大社会监督。

其次,建议国家层面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也称“吹哨人制度”,以下简称“吹哨人制度”)是大势所趋。目前全国几个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吹哨人制度,勇吃螃蟹,极具探索精神,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这些探索,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还处于初级模仿阶段,主要模仿欧美做法,形似而神不似,问题的关键是没有解决内部举报人的痛点需求,特别是奖励金额额度和领取的方便程度,以及能否做到对举报人严格的保护。我国吹哨人制度的2.0版应聚焦上述痛点需求,方能摆脱1.0版本的“鸡肋”局面,使吹哨人制度形神兼具,成为打击企业内部违法“潜规则”的大杀器。当然,在推行吹哨人制度问题上,很多地方存在顾虑,主要是对职业举报人的顾虑,担心职业举报人蜂拥而起。在此问题上,有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探索,比如说在判定是否为企业内部人员时,必须要有企业雇佣合同,还要有社保,这样就基本就屏蔽了职业举报人,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私设生猪屠宰场,雇工举报了但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被认定为内部举报人而拿不到奖励,挫伤了举报的积极性。建立吹哨人制度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需要解决,但方向是明确的,意义是重大的。我们欣喜地看到,总局层面在具体操作上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步,最近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的涉嫌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适当予以奖励,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将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无关人员。

5、加大科技力量在社会共治中的应用

科技进步对市场监管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没有认识到科技在社会共治中的巨大作用,就是浪费了科技进步带来的巨大红利。

比如大数据,很多市场监管干部觉得高大上,觉得很神秘离自己很遥远。事实上,对市场监管干部来说,掌握大数据的技术即没有可能也没必要,做好大数据监管重要的前提是理解大数据的原理,其中核心就是,不再依靠传统的因果推导,而是通过海量的数据发现问题,这样即使不清楚问题后面的因果,大数据也已经把问题呈现出来了。大数据检测的优势在于:一是降低对现场检查、汇报数据的依赖,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测;二是预警监测有效提前,可根据不同风险程度采取关注、警示、约谈等监管措施,既防患于未然,又使得监管措施更加多样化、柔性化,大幅提升监管效率。以北京银监局打击P2P非法网贷平台开发的“冒烟指数”为例,北京银监局收集了互联网、公检法、市场监管、税务以及一切公开的信息,用“冒烟指数”来衡量网贷平台的风险程度,主要通过收益率偏离度、投诉率、传播虚假性、机构合规度、疑似非法性五个维度进行判断。对冒烟指数超过60分的平台,相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管,超过80分的,执法机关及时启动打击处置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本身即拥有海量的数据,登记注册数据、监管执法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商标专利数据、行政许可数据等等,这些数据可以说是对市场主体大数据分析不可或缺的数据,无论其他部门还是社会上对这些数据的依赖都很强,可以说,市场监管部门拥有着数据的“聚宝盆”。这些数据资源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优势,利用好这些数据资源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以这些数据为基础,根据不同监管领域,进而收集电商平台数据、快递数据、贷款数据、诉讼数据,甚至是水电气费用数据、网上对市场主体的吐槽数据等,就可以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进行风险分类监管(或者说“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分类监管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特别是缓解市场监管“人少事多”矛盾方面,可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分类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各类涉企信息的归集,信息归集好了,评价指标设置、分类结果应用再跟上,分类监管必将大有可为。

当然,在互联网即将迎来5G的时代,市场监管除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都是可资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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