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用北京5月24日电(记者胡俊超)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主委罗卫红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14年以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社会失信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究其根本原因,信用法治建设的滞后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困难的主要症结所在。
据悉,目前尽管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项目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罗卫红代表说,国家层面社会信用法律的长期缺位造成:一是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各地各领域多是依靠行业性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而建立,黑名单标准不一,惩戒措施法律约束力不强,且部分条款存在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全国已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虽然达51个,但缺乏刚性的法律依据,失信惩戒总体上实施效果不理想、威慑力不够强。二是信用信息共享、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和信用修复等关系到社会主体权益的配套机制无法有效建立。由于信用信息缺乏法律界定和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情况严重,侵犯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信用修复制度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撑,造成部分修复的实施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出现了“以权谋信”的现象,违背了“以惩促信”的初衷,形成了新的权力寻租风险。
罗卫红代表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多个省、市已率先探索地方信用立法,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整体上来看,制定国家层面社会信用法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多个省、市已制定公布社会信用条例。比如《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其次,国家日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研究部署信用有关工作。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将信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
第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相对成熟。我国已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基本实现全覆盖。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技术的推广利用,使得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共享水平大幅提高,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取得积极进展。
第四,信用奖惩机制在一些领域运用效果良好。我国已建立了信用黑红名单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信用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区域逐步形成,信用专项治理、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效果初显。
为此,罗卫红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是制定目的。制定施行《社会信用法》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诚信风尚,有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是规范范围。《社会信用法》规范的主体囊括我国一切社会成员,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值得强调的是,将或者逐步将国家机关纳入监管范畴,有助于规范政府依法行政、依预算行政,切实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是管理部门和体系。应设置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统筹建设,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应用、互通共享等工作。在机构层级设计上,应设置国家、省、设区市、县四个层级。其中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隶属于国务院,负责全国范围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省、设区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自身行政区划内的社会信用工作,受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领导。
四是国际话语权打造。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有助于培育我国与信用有关的相关指数发布在全世界的权威性,催生世界级信用评级市场和巨型评级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门槛、又可以加强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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