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大会提出“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建议通过社会信用立法为信用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抓手。信用立法必然涉及失信惩戒问题,自2016年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来,信用联合惩戒已经成为政府推动建立新型市场监管乃至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这种在行政处罚之外施加惩戒的行为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争议,存在着涉及部门多、惩戒措施多,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一些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有待在信用立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建议提出,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为责任单位,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信用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还提出,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用立法应当融入对市场和社会的治理因素,从而使信用机制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机制相衔接,构建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格局;社会信用立法需要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行为规范,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共享与公示;社会信用立法应注意明确惩戒的标准,防止信用惩戒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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