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起特殊的判决,让小李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的方式清偿原有债务,修复自身信用,这意味着小李终于有望摘掉多年“老赖”的帽子,昂首走向工作岗位开始新生活。
这是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遂昌县人民法院深入研究、全面论证,在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遂昌样式,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引入第三方融资,使债务人重获履行能力。
打破“债务僵局” 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共赢
小李原本是浙江遂昌某机关的一名干部,因“讲义气”帮助朋友担保,导致自己有10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欠下47万元债务。
2019年11月15日,在遂昌法院正在进行“个人债务重整”探索之际,小李向法院申请了“个人债务重整”。法院受理申请后,立刻召集10起案件的7名债权人商讨。由于小李被法院执行多年,除工资以外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遂昌法院遂向稠州银行推荐,让其通过“重整贷”进行资金筹集,清偿原有债务,7名受偿的债权人将所有债权转让给贷款方稠州银行。通过反复协商,最终敲定豁免债务人小李借款本息共计28.7万元,小李只需再向所有债权人支付18.3万元。为此,小李自行筹集了2.3万元、贷款16万元,并一次性归还给所有债权人。接下来,小李只要按约定度过3年信用限制期,遂昌法院即可对其信用进行修复,使其彻底摘掉“失信被执行”的帽子。
丽水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章志林表示,对债权债务双方而言,“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让双方能尽快地从“债务僵局”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各自正常的生产、生活。
“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畅通了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打开了“互不相让”的债务僵局,突破了“连环担保”的债务困局,释放了市场风险,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破解“执行难”困境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遂昌县人民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遂昌实践。
“‘个人债务重整’是为了给那些‘诚实而不幸’、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群体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不包括那些非正当经营或主观故意而为者。”遂昌县人民法院陈裕琨代院长说。
个人债务重整,不仅能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破解“执行难”的困境,而且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闭环,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更加完善和扎实,起到“良币驱逐劣币”的作用,不断提升我国法治水平和现代社会治理水平,助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引入第三方融资来让原本已丧失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从而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接受债务重整方案,是我院工作的最大亮点与特色。”陈裕琨告诉记者,截至目前,遂昌法院已办结全国首批6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涉及7名债务人、31件执行案件和2件诉讼案件,清偿标的157万余元,惠及30名债权人,扎扎实实地迈出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步。
据测算,如果全面进行“量产”,每年有望化解和退出300至400件不涉及金融债权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占遂昌法院每年新增终本案件数量的30%-40%。
遂昌法院积极探索,正不断完善和创新“个人债务重整”路径,让该项工作在恢复个人信用、整合社会资源、释放经济活力、创新县域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将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贡献一份有益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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