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9月25日宿迁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宿迁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宿迁市土地市场活动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
《办法》明确了土地市场信用主体,在宿迁市通过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主体都属于土地市场信用主体范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法》重点从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公示等方面对规范宿迁市土地市场活动秩序提出要求。
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缴纳、开竣工履约、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执行以及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方式评定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等级。按年度对各用地主体进行A+、A、B、C四个等级的信用评价。对1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及其行为纳入信用异常名录,其信用等级视为C级纳入管理。
信用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用地主体的信用优劣,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譬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竞买保证金,信用特别好的颁发优良信用奖牌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负面用地行为;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如纳入特别监管范围、报送市信用主管部门、建议相关行政部门纳入重点监管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以此提高宿迁市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信誉。
此外,《办法》还对用地主体如何修复信用等级作了规定。信用信息公示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土地市场信用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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