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信用法规制度标准建设
(一)推动地方信用法规建设。
有序组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普及信用知识,制定出台条例配套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修订《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江苏省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编制发布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信用分级分类、失信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等制度标准,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三)强化信用标准化建设。
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等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标准规范,支持行业协会制定信用团体标准。
二、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
(一)迭代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平台网站一体化建设,强化省级平台共享交换枢纽作用,加强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画像、谱系分析、名单交叉比对、失信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失信行为综合分析、信用数据挖掘、风险事件预警等系统分析功能,构建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
(二)推动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整合应用。
(三)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按照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整合公共和市场信用信息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处理,实施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匹配的信用激励措施,探索多元化信用激励和应用服务项目。
(四)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三、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创新事前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 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制定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普及教育。大力推广信用报告应用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加强事中信用监管。
1.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全覆盖。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
2.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府部门综合运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按照信用状况和风险高低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3. 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三)完善事后信用监管。
1.规范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完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2.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
3.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我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惩戒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
4.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引导其通过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修复信用。
(四)引导开展信用协同监管。
1.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监督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2.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以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信用研究机构建设,促进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服务在长三角区域的联合创新应用。
3.支持行业组织参与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
四、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
《规划》鼓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公共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发展、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互为补充的信用服务体系。
五、强化信用惠民助力民生品质提升
在强化信用惠民助力民生品质提升方面,《规划》提出需广泛实施信用惠民措施,深化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强化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建设,深化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并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建设。同时,深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完善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信用建设,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