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电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包括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评价指标解释、评价方法和类别、有效期和发布方式等四方面,同时公布了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记者了解到,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通过依法依规整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政务信息平台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电力相关企业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标准》指出,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主要原则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一致性与可比性相结合、可操作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6项,主要包括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和守信激励,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6项。
《标准》强调,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满分100分,综合得分由负面记录模块评分和正面记录模块评分相加得出。其中,负面记录模块主要为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中的负面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检查记录等指标项,反映受评企业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等情况:正面记录模块主要为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守信激励中的正面信息,包括资金规模、资质许可、知识产权等指标项,反映受评企业经营能力和守信状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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