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我国粮食企业的有效监管尤为重要。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北京市近日出台《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细则》明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需要公示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其中,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细则》强调,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粮食流通领域评优评先以及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被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会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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