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2009年1月7日颁发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藏建市管〔2009〕5号)废止。
近日,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中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该负责人表示,“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及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办法》提出,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同时,要求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记录、公开、评价、使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根据信用评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那么,评价结果有何应用呢?
据悉,按照《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
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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