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16届5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支撑政府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效能。
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规定》要求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同时,《规定》引导鼓励以“信用+”模式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场景。根据《规定》,将广州市在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产品与服务开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鼓励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治理、融资贷款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广州将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完善与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对接机制,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支持。
此外,《规定》提出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国内其他城市的跨区域互认共享,并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在标准共建、市场主体登记、商品溯源、跨境信用等方面探索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一套完善的制度必不可少。《规定》强调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开放、查询等相关制度。
根据要求,相关部门将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应当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息名称、信用主体类型、信息类别等内容。
《规定》指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应当充分评估数据泄露、数据篡改、数据滥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数据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根据管理职责,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根据《规定》,重点人群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以及其他重点人群。
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强化信用监管机制,是《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完善告知承诺制与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同时,根据《规定》,广州将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此外,广州还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并完善失信惩戒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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